服装遭遇仿版,如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5-08-15 08:04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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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仿版问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弥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法涵盖的情形。

法院适用一般条款保护服装款式时,需审查四要件:服装款式构成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有具体竞争关系、原告合法利益显著受损、被告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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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服装时尚市场中,服装款式呈现日新月异的趋势。然而,由于服装款式具有易模仿、高附加值、流行周期短的特征,仿版行为层出不穷。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服装款式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并逐渐成为权利人主要的维权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克服了适用其他法条规制服装仿版行为存在的障碍,为设计者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有效保护,对其正当性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存在一定价值。

适用一般条款的正当性

首先,按照现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体系,服装款式很难获得合适的保护。就著作权保护而言,服装的功能性和美感难以分离,因而不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件。就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而言,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审查存在一定周期,而服装款式更新速度很快,导致权利人难以及时维权。其次,服装仿版行为难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涵盖。许多权利人主张其服装款式作为标识型成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但服装款式通常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服装款式和权利人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难以满足仿冒条款的法定要件。在上述路径无法予以救济的情形下,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保护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与此同时,利用一般条款规制服装仿版行为,与该条款保护创新的激励原理相契合。一般条款以激励理论为基础,并着眼于经营者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劳动成果不受竞争者的不当商业行为侵害,以激励经营者的进一步创新,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装款式作为创新型成果,凝聚了设计者在材料、做工等方面投入的智力劳动和长期积累的商誉及竞争优势,在特定情况下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具有正当性。

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保护服装款式时,通常审查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服装款式构成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利益。只有当经营者基于服装款式的核心竞争力利益遭受实质损害时,一般条款才有介入保护的必要。通常情形下,被模仿的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越强,构成竞争利益的可能性越大。针对并未体现出权利人原创要素的通用款式,一般条款不予保护。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判决的“成某诉蔻岚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原告的服装款式并未形成其独特的风格,也未有可以显著识别的设计,因此没有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一般而言,竞争优势是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成本的积累成果,这些投入均可以成为判断服装款式是否构成竞争优势的参考因素。

第二,原被告之间有具体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体现为一方受益是另一方的受损,且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权利人主张救济的前提,因为有竞争关系才会侵占市场份额,并产生实际损害或损害可能。司法实践中,消费群体的重合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判决的“例外服饰公司诉钱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原被告均为服装生产销售领域的同业竞争者,且均在网上开设店铺,说明二者的销售渠道相同,消费对象群体存在重合,最终得出仿版行为很有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结论。

第三,原告合法利益显著受损。市场经济中,竞争行为造成损害是常态,只有当损害达到妨碍市场自由竞争的严重程度,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出现仿版服装的情形下,法院通常审查被告是否存在引流行为,导致对原告交易机会的挤占和主营市场的实质性替代。同时,上市时间是否接近、是否低价销售均能成为相关证据要素。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判决的“例外服饰公司诉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被告通过引流和低价销售的方式截取交易机会,挤占原告的相关商品市场份额,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第四,被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存在不正当性。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仿版者的主观状态和相关客观行为,并结合抄袭数量、宣传手段、原版服装知名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判决的“江南布衣公司诉姜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结合原被告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照搬原告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在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等具体情形,认定被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综合考量各方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鼓励和保护,其适用需为公共领域、模仿自由留出必要空间。因此,在满足一般条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法院还会结合仿版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利益衡量。例如,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年判决的“绫致时装公司诉淘宝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服装仿版行为不仅侵害了为创新服装款式、积累品牌商誉的经营者的利益,还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最终会损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总福利,因而具有不正当性。

又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判决的“格风服饰公司诉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考虑了模仿自由和保障创新的竞争政策之间的平衡。法院提出,服装款式生命周期短,经营者无法通过先发优势获得回报,被告短时间内大量适用涉案服装款式,必然会导致原告在合理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收益,因此有必要予以规制。

如何规制服装仿版行为、保护服装产业创意设计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将服装款式作为创新型成果,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具有正当性。法院也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体适用条件,从市场效率和鼓励创新的角度进行利益衡量,更好地保护服装款式设计者的智力创新成果,并促进我国服装产业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歆瑜)